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被 告 賈博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
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
在卷可稽,又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則在臺北市○○區○○路麗
緻飯店前,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1年8月22日
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135423700號函暨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等資料附卷可憑,是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之行
為地分別在臺北市北投區及士林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