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
原   告  張權贊 即筌富工程行
被   告 翔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1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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