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雲 (即 戴慰慈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
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3,1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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