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雲 (即 戴慰慈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
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3,1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