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二)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二)字第3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李成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執行羈押三月,嗣於九十八年十月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前於原審法院曾因傳拘無著而遭通緝,顯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法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在案,可預期因本院刑度至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乃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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