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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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3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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