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35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敬唐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其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97年1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