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28號聲請人寶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慧珍 訴訟代理人 楊振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復興│101年3月30日│423,994元│HN0000000││││限公司 吳賜輝 │分行│││││├──┼─────────┼─────────┼───────────┼─────────┼────────┼──┤│002│吉發萬安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復興│101年3月30日│58,703元│HN0000000││││司 張智誠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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