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0號聲 請 人 陳英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幼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