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5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周宏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鎰鑫通運有限公司雅威米 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仁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