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宇文
林達傑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法官黃麟倫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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