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峻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肆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肆佰參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