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曾設臺北
秀春)現於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六二0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