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四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蔡惠琇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