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柯士斌辯護人葉民文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