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陳莓 如
被 告 陳福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祥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
元(即臺中市梧棲區調解委員會108年刑調字第165號調解書之調
解成立金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