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04號
參 加 人 郭濟宇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傅煒諠 與被告 黃呂源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並按當事人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第77
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郭濟宇聲請參加訴訟,然未據繳繳納裁判費1,00
0元,亦按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茲限參加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
請。
三、又本件訂108年9月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
1法續行辯論,參加人得於依期補正旨揭事項後,於期日自
行到庭陳述意見,本院不另為開通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