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蕙美 、陳宗
  成等2人(均為 陳栩馗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17896號),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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