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蕙美 、陳宗
成等2人(均為 陳栩馗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17896號),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