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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