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