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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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慧烈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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