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巫瑞村 律師複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培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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