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7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彎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
陳光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
洪毓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5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5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5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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