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26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羅明通律師
陳彥任 律師 蔡鴻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95號,中華民國91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