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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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124號上訴人 王建哲 (即博仁綜合醫院)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甄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宜暉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瑩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