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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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9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