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99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