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8年4月3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刑保字第98000123號收據1紙附卷足憑(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95卷第10頁背面)。茲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其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另亦通知具保人 施俊榮 遵期帶同被告到庭,仍未到庭,此亦有送達證書1紙存卷為佐,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50,000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