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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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3號原告昇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敏盛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被告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次庭期通知證人丁○○到庭作證。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