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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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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