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翁開嶸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江奇峰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