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96號
原 告 康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國
被 告 吳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
國101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