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年齡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均更正為「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查,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均誤載為「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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