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玉小字第77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玉里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應自民國
(下同)98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法官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