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2時37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到
  相 對 人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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