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2時37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到
相 對 人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