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相對人係「林」 麗英 或「唐」甲○○。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