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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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美鳳 右被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 蔡宇雄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第一審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捌元,惟查被上訴人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貳佰參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零肆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僅繳納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被上訴人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