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劉思顯律師
陳益軒律師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