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三九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肆萬伍仟叁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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