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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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9號
原   告  劉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
○○路2段307巷44號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
價資料或系爭不動產位置、等級相當之最近成交價格(不得僅以
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
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補繳上述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裁判費
,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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