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際傑座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珠娥
訴訟代理人 陳南鍾
吳家鵬
被 告 莊敏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767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月6日下午2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3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7樓
之1之所有權人,為伊所屬「國際傑座大樓」之區分所有權
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被告負有按月
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581元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
98年11月起至99年5月止,共計7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致
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存證信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國際傑座社區
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市三民區公所
99年7月7日高市三區民字第0990012654號函、住戶管理費
計算方式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