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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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林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慧智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 王智慧 及其監護人之戶籍謄本,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補正本件起訴狀附表一所列不動產(即座落新北市○○區○
○段○○○○○號建物,及同段391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4)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
三、補正被告王智慧以外,其他全體被告正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萬1,188元,應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2,65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