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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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708號
原   告  任昱翔
被   告  黃火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以手機匯款方
式匯款於他人,卻誤匯款至被告名下之帳戶,並依民法第17
9條向被告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等語。而被告現戶籍地位於新
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而本院依卷內資料
則無任何管轄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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