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11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哲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3月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062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哲維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2月18日21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實踐大學體育館地下一樓)。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無故以打火機點火焚燒椅子滾輪之棉絮,造成火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現場及打火機照片、扣案打火機1個。
三、扣案之前開打火機,非被移送人所有,亦非查禁物,爰不予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移送人、移送機關均因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