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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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6號

原告 梁卓衡

被告 陳天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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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

法官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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