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12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林樹根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科瑜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