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87年8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3年1月2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即已滿2年2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審核受處分人之成績記分總表及報告表,認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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