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16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劉佩聰
上列原告因與 林辰隆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本金及利息合併算至起訴當天
為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
5,400元,尚應補繳8,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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