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39號
原   告 松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訴訟代理人  許希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
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定有明文。如起
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 蔣韻森 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起訴狀訴未記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請求事項不明,即本件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不明確,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宏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