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807號
相 對 人 世茂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仁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世茂生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雖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然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異議狀,其
上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則為 王謝美華 ,相對人異議狀之法定代理權
欠缺,而此欠缺係可以補正之事項。茲命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上開異議狀上有關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及印文,追認相對人所為之異議行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
定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