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94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莊珺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謝建平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101年7月24日│21,112元│0000000│││││行│││││├──┼─────────┼─────────┼───────┼─────────┼────┼──┤│002│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101年7月5日│5,122元│0000000││││公司│業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